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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ineh(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)高院今天辯結鹽奶殺嬰案,被告鄒雅婷哭泣說,知道自己錯得離譜,請求法官給她一次機會lineh法官庭末諭知2月11日宣判。

女嬰緗緗於民國102年11月因高血鈉症死亡,檢方查出女嬰的伯母鄒雅婷因為和女嬰母親妯娌不和,4次在女嬰喝的奶粉內加鹽,依殺人罪嫌起訴鄒女。

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,鄒女和女嬰母親雖有怨懟,但並無深仇大恨,應沒有殺人的故意,依傷害致死罪判刑20年。

全案經上訴,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,今天為第二次開庭。鄒女哭著在庭上承認犯罪事實,強調自己沒有要女嬰死亡,只是想要傷害女嬰,讓女嬰拉肚子,「我知道自己錯得離譜,也想彌補被害人家屬,請求法官給我一次機會,讓我彌補我所傷害的人」。

公訴檢察官陳宏達論告表示,鄒女多次加鹽犯行,可預見女嬰因高血納死亡結果,應以殺人罪論罪,因為她在3度下鹽後,得知女嬰已有嚴重哭鬧並送醫結果,對嬰兒而言已經是嚴重傷害行為,卻執意第4度放鹽,一般人都會停手了,這樣還不算殺人嗎?10401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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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出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鹽奶殺嬰案-二審2-11宣判-071929210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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