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拿走別人提款卡卻因為卡片戶頭只有64元,所以不算搶,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不構成搶奪罪、改判強制罪lineh

這樣的判決不只法界傻眼,民眾聽了更覺得不合理,搶走別人的東西,動機就是不對,這跟裡頭剩64塊錢、有什麼關係lineh

民眾:「恐龍法官,要把他,一堆一些恐龍法官嘛。」

搶提款卡,警方搶奪罪移送、法官卻判無罪,聽到判決結果,民眾好傻眼,公然搶走不屬於自己的提款卡,怎麼會因為戶頭裡錢太少,就不算搶lineh

民眾:「不管64元,1元也算搶,10元也是搶,1萬元也是搶,就不是你的啊。」

案件就發生台中,一名有竊盜前科的羅姓男子出獄後在公園裡,搶走身障男子手中的郵局提款卡,被害人報警也順利逮到嫌犯從他身上搜出提款卡,一審地院依搶奪罪判8個月徒刑,但羅姓男子上訴,辯稱不是搶走,而是對方要他收下幫他存點錢,台中高院審理法官認為,裏頭只有64元,羅姓嫌犯也沒逼問對方密碼,不構成搶奪罪。

民眾:「他不知道64元才會搶啊,如果他只有那麼少錢,他應該不會搶吧,不應該因為錢多錢少,然後決定到底,是不是偷竊還是搶。」

審理法官在判決書裡頭指出,刑法搶奪罪,是意圖為自己或別人,不法所有、公然掠取財務,但羅姓嫌犯拿走的提款卡金額極少,有沒有不法意圖、這有疑問,所以改判罪行較輕的強制罪,而刑期也從8個月、變成拘役20天。判決引發爭議。


文章出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搶提款卡僅存64元-台中高院-不算搶奪-070600140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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